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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游客受伤经营者以签订有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法院判了!

来源:未知 浏览数量: 日期:2024-01-22 18:19

  被告某旅游公司系一家经营丛林越野俱乐部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31日,原告姜某和朋友来到丛林越野俱乐部体验双人ATV沙滩车项目三模芯,与被告某旅游公司签订了《沙滩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乙方(即原告)在任何情况下驾驶此车辆必须佩戴头盔护具……乙方驾驶过程中出现车辆翻车、碰撞、损坏、而非租赁车辆本身的机械故障,造成人身损害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等内容。

  丛林越野俱乐部室内虽张贴有《骑行安全纪律》,但原告在驾驶沙滩车过程中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及护具,行驶在没有防护栏的山地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沙滩车不慎侧翻至路基下的沟道,造成原告额面部皮肤裂、腰椎右侧横突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退回了双人ATV沙滩车款348元,并支付了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5673.85元单端面机械密封,但对原告出院继续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以《沙滩车租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旅游公司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沙滩车。

  本案中,被告某旅游公司未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崎岖路段加装临时防护栏等措施,以降低危险因素、防止发生不良后果,又未按《骑行安全纪律》具体落实原告佩戴安全头盔等防护护具,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驾乘沙滩车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酒店用品,故应在活动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安全测量工具,但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放任,在不佩戴安全防护护具的情况下驾乘沙滩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原告亦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某旅游公司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姜某自负30%的民事责任。

  被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免责条款,原告应自负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该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约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具有法律效力磨具磨料,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某旅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姜某各项损失32702.15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所制定的免责条款,在损害消费者基本权益的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

  消费者在从事一定的风险性的消费活动时,应当提高警惕长轴半径、注意安全,遵守相关活动规定。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游客受伤,经营者以签订有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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